“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某市某货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刑衔接案

  2023年4月10日,安徽合❉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与交警部门开展对辖区高风险企业的联合监督检查时,发现❉通达货运有限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存在诸多事故隐患,且该企业所属车辆因有责事故总量、车均有责一般事故量指标均高于同类型企业全国平均水平,已连续三个月被列为高风险运输企业。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及交警部门已多次责令该企业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但通过回访、检查发现该企业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023年7月24日,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以涉案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将该案件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最终,该企业法人王某、安全经理李某被当地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分别被判处拘役3个月和拘役2个月。

  在本案中,涉案的这家货运企业长期存在安全隐患且不落实整改要求,以至于其所属车辆因有责事故总量、车均有责一般事故量指标均高于同类型企业全国平均水平。由此说明,该企业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此,该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启动了行刑衔接机制。

  行刑衔接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简称,目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等现象的发生。行政机关及时将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形成打击合力,让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受到严厉制裁,能够有力遏制违法犯罪活动发生,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安机关案件侦查中发现,该运输公司不仅存在未有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制度不健全、对所属车辆驾驶员教育培训不到位等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还存在关闭车辆动态安全监控和篡改相关数据、信息等的违法犯罪事实,其公司法人,安全经理等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某市某货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刑衔接案(图1)

  【知识点】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之一,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规定情形之一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

  【特别关键点】危险作业罪的设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使刑法保护的安全生产作业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就会受到刑法的规制,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危险作业罪作为刑法第134条之一,从刑法条文系统性考量,危险作业罪是安全生产犯罪的基本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结果加重犯,危险作业罪其实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前置化处罚。

  【警示意义】刑法修正案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危险作业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16项罪名,将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严重违法行为提前纳入刑法规制范畴,“红线”标准提升,法律的“牙齿”更加锋利,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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